為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化上市公司監管和退市制度”“健全投資者保護機制”精神,落實新“國九條”“健全退市過程中投資者賠償救濟機制”要求,8月29日,投資者服務中心召開了“健全退市過程中投資者賠償救濟機制研討會”。
據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司法部律師工作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中國證監會法治司等相關司局、上海證監局、滬深北三地證券交易所、投資者保護基金、上廣深三地部分仲裁機構和調解組織、部分高校專家、公益律師等50多名代表參會。本次會議由投資者服務中心黨委書記、董事長夏建亭主持,中國證監會首席律師程合紅,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林曉鎳,上海市司法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劉言浩到會致辭,投資者服務中心黨委副書記、總經理黃勇對會議進行總結。
一段時間以來,上市公司退市受到市場高度關注。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加強退市過程中投資者保護,對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穩定發展至關重要,必須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改革方向,健全退市過程中的投資者賠償救濟機制。與會專家從法學理論、現行法律制度和案件實踐角度,討論交流了上市公司退市與投資者賠償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聚焦上市公司退市過程中投資者賠償救濟的法律渠道,總結訴訟、仲裁、調解等多種渠道在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發揮的作用和成效,就如何便利投資者起訴、加大代表人訴訟適用力度、充分發揮多元糾紛化解機制作用、加強行政監管及民事賠償有效銜接等提出專業意見。結合各自豐富的實踐經驗,從更好發揮公益律師、證券從業律師、投保機構作用,為投資者維權提供更多專業支持提出諸多專業建議。
與會專家一致認為,新“國九條”是資本市場指導性文件,健全退市過程中投資者保護是實踐黨的人民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把投資者保護貫穿于資本市場制度建設和監管執法的全流程各方面的重要環節。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下,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存在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行為是投資者賠償的前提條件;對于存在過錯的責任主體,投資者可以依法通過起訴、調解、仲裁等法律渠道維護自身權利。退市情形多樣化,要充分認識并妥善處理好不同類型上市公司退市與投資者民事賠償的關系,注重退市過程投資者保護的動態分析,堅持過錯賠償原則。在突出重大違法民事賠償實踐基礎上,探索創新中小投資者訴訟機制,強化對重大違法退市責任追究,全面推進中小投資者保護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持續推動投資者保護工作合力。除投資者自主救濟外,要繼續加強執法司法高效協同,在民事追償方面加大對違法犯罪“首惡”的精準追責、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綜合運用示范判決+專業調解、仲裁、支持訴訟、代表人訴訟、股東代位訴訟等多種救濟方式;健全完善先行賠付、當事人承諾與司法審判之間的有效銜接機制,探討建立退市投資者保護評價機制,最大化實現上市公司全生命周期的投資者保護。
本次會議是對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全面落實深化改革”“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有力貫徹,進一步深化了健全退市過程投資者保護的理解認識,探索形成協同共治的工作格局,有利于為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健全退市過程中投資者賠償救濟機制、更好依法保護投資者權益營造良好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