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參考報》記者從北交所獲悉,為深入貫徹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試行)》等“1+N”政策文件的要求,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于2024年8月30日發布《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業務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業務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業務規則適用指引第3號》(以下分別簡稱《公發指引第1號》《公發指引第2號》《公發指引第3號》)三件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引,分別規范法律類、財務類和程序類問題。相關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北交所本次發布的三件指引,主要是全面落實“1+N”政策文件的要求,同時在保持現有審核要求總體不變的前提下,按照固化成熟監管經驗、突出制度特色的思路,細化完善了部分規定。相關內容契合中小企業特點,整體上未增加企業負擔。
一是落實“1+N”政策文件要求。《公發指引第1號》主要增加了發行人股東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申報前引入新股東與增資擴股、募集資金用途、承諾上市后業績大幅下滑延長限售等規定,細化了上市公司子公司申報北交所的披露與核查要求。《公發指引第2號》主要增加了資金流水核查、客戶供應商穿透核查等防范財務造假相關核查要求,增加了上市前突擊“清倉式”分紅的負面情形、財務內控不規范的整改運行期要求,細化了未盈利企業相關披露與核查要求。《公發指引第3號》主要將“關鍵少數”口碑聲譽重大負面情形納入發行人與中介機構重大事項報告的范圍。
二是提煉并固化成熟監管經驗。北交所總結開市以來的審核實踐,并參考滬深交易所有益做法,補充完善了部分監管要求。在《公發指引第1號》中重點增加了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認定、估值調整協議、環保、土地、社保公積金繳納等規定,結合實踐完善了信息披露豁免等規定。《公發指引第2號》重點增加了信息系統專項核查、投資收益占比、應收款項減值、股份支付等規定,結合實踐完善審計截止日后的審閱報告相關披露要求、變更上市標準時點要求等。《公發指引第3號》增加了保薦機構管理層的項目簽字責任要求、變更中介機構或簽字人員等規定。
三是突出并保持制度特色。北交所立足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市場定位和層層遞進的市場結構,沿用相關特色制度,同時細化完善相關要求。其中,《公發指引第1號》總體沿用現有關聯交易、行業相關要求、與上市后監管銜接等規定,增加了股權集中企業的公司治理與規范運作等特色要求。《公發指引第2號》總體沿用現有客戶集中、經營業績大幅下滑、研發投入等規定。《公發指引第3號》明確了“連續掛牌滿12個月”的執行標準與程序要求,以及上市審核與掛牌公司監管的程序銜接。
除前述修訂外,北交所依照新《公司法》配套修改了相關規定。
據介紹,下一步,北交所將加強市場培訓,抓好規則落地執行,壓緊壓實各方責任,持續推進市場高質量發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