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下稱《條例》)于9月1日正式施行,該條例以實踐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為導向,既是中國數年來網絡安全治理實踐基礎上所作的總結性立法,同時也充分吸收了域外大量立法精髓和實踐經驗。作為我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領域的首部行政法規,填補了我國全方位網絡安全立法體系的版圖。
目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絡安全態勢嚴峻復雜,網絡勒索、黑客攻擊、數據泄露等安全事件嚴重威脅我國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條例》的頒布與施行為我國經濟社會安全穩定發展撐起了保護傘,兼具國內和國際兩個層面的制度價值和實踐意義。
在國內層面,網絡安全治理能力的提升是我國從“網絡大國”向“網絡強國”轉變的重要環節。網絡安全不僅事關經濟安全與社會穩定,也是國際競爭與政治博弈的關鍵領域。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作為數字經濟產業供應鏈的底層設施,其功能穩定與服務持續關乎國家經濟命脈?!稐l例》的制定與實施是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直接體現,以創新治理理念為抓手,塑造網絡空間的新秩序和新格局。
在國際層面,任何國家未經許可均不得非法訪問、干擾和破壞他國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條例》作為我國貫徹網絡主權理念的實踐成果,明確規定國家將針對來源于國內外的網絡安全風險和威脅采取保護措施,重點保護我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網絡空間的國家博弈不單單是技術創新能力、產業規模等硬性指標的比拼,同時也是各國在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管控能力上的博弈?!稐l例》的出臺不僅彌補了我國網絡安全立法體系和監管模式的不足,也為國家機關監測、預防和處置一些安全問題提供明確的規范指引和法律依據。
在內容結構和體系定位層面,《條例》作為《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等關鍵立法文件的配套制度,針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范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重要數據”“運營者的法律責任”等核心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保障了相關制度的“落地見效”。
在保障措施層面,《條例》立足我國網絡安全本土實踐與國際態勢,統籌社會各方主體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的方式和路徑,擺脫了完全依賴自上而下式監管模式的弊端,實現了事前預防預警、事中應急響應、事后檢查反饋“三位一體”的全業務流程安全監管。在內部,運營者應當設置專門獨立的負責人或業務部門專門管理和評估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管理,并建立健全網絡安全保護計劃和內部管理機制;在外部,監管部門對運營者的網絡設備采購、網絡安全漏洞檢測、數據傳輸等安全管理環節實施重點監管;在社會層面,運營者被納入網絡安全信息共享框架內,及時研判和響應網絡安全威脅、漏洞和事件。
在監管體系層面,《條例》專門規定了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和行業主管部門明確本行業、本領域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的職責劃分和監管體系,有效解決了網絡空間領域的監管職權交叉重疊的現實困境。職責明確的監管制度體系囊括了信息共享、安全審查、安全評估、態勢研判、語境通報、軍民融合和技術創新鼓勵政策等諸多措施,特別是電信行業的專項規定,推動我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障制度的層次化、體系化和組織化。
《條例》的制定和頒布不僅是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的直接回應,也是為推動我國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網絡強國戰略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更是對我國網絡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堅定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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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資委正在制定推進中央企業落實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導意見,而眾多央企的“雙碳”路線圖和計劃表已經率先浮出水面,在加快升級力推減排降碳的同時,加快布局氫能等新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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