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與租住其房屋的租客小雷關系不錯。
某日,小雷給郭女士發微信稱因家里有點急事,需要向郭女士借款5000元,一個月內歸還。郭女士出于對小雷的信任答應了借款,并通過微信給小雷轉賬5000元。但兩年過去了,小雷仍未還款。
郭女士將小雷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借款5000元。
起訴后,郭女士提交了其與小雷溝通的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作為證據。小雷經依法傳喚后未到庭應訴,法院予以缺席審理。
庭審中,承辦法官審查郭女士的證據后詢問:“郭女士,如何證明你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的對方與小雷是同一個人?”郭女士一下被問懵了,遂申請休庭向親友求助。
其后,郭女士經咨詢,補充提交了載有收款方真實姓名的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
法院最終采納了郭女士的證據,認定郭女士與小雷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判決小雷向郭女士償還借款5000元。
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普及,大大便利了人們的日常消費、轉賬等賬務往來,人們也越來越多地選擇通過微信轉賬、支付寶轉賬等方式進行交易。相應地,在民事訴訟案件中,越來越多的標的交易,例如民間借貸案件中款項的出借與歸還,是通過微信轉賬、支付寶轉賬進行。
但是,在這類民間借貸案件中,原告往往只提交載有轉賬事項的聊天記錄或轉賬記錄、賬單記錄截圖作為其已經向被告支付借款的證據。這里存在的一個問題是,如何將只有微信昵稱的轉賬記錄與被告本人相關聯?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關于實名制管理的規定,以微信為例,開通微信支付功能的微信用戶應當均已通過了實名認證,當事人可通過微信平臺獲取收款人的實名信息。
在微信錢包服務中,點擊“賬單”,選擇你要查詢的轉賬記錄后,在其下方賬單服務處選擇“申請轉賬電子憑證”服務即可通過輸入收款人真實姓名的方式驗證對方身份信息,并生成《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該電子憑證上會顯示收付款方真實姓名。
另外,選擇賬單服務中的“查看往來轉賬”,還可以生成一段時間內雙方的全部轉賬往來記錄。至此,即可將轉賬與被告本人相關聯,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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