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對外發布《關于試點發展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的通知》,標志著我國開始全面打造中國版“市政收益債”。
這一舉措有何意義?專項債券有何特點?如何發行?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詳解了這一創新舉措。
規范政府舉債開好“前門”
從今年6月起先行試點土地儲備和政府收費公里專項債券,到此次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試點更多項目收益專項債券,這一探索釋放出何種信號?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此次印發《通知》,目的是指導地方在法定專項債務限額內,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項目分類發行專項債券,發展實現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專項債券品種,同步研究建立專項債券與項目資產、收益相對應的制度,立足我國國情、從我國實際出發,打造中國版的地方政府“市政收益債”。
這一探索正是我國加強地方政府債券管理、更好防范債務風險的一大創新。新《預算法》規定,地方政府舉債應當在國務院批準的限額內采取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除此以外不得通過其他任何方式舉借債務。而2014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進一步明確,對沒有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一般債券融資,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對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專項債券融資,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償還,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這位負責人指出,試點項目收益專項債券,有利于依法開好地方政府規范舉債的“前門”,保障重點領域合理融資需求,加大補短板力度,也有利于深化財政與金融互動,引導社會資本加大投入,更好地發揮專項債券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積極作用。
嚴格執行法定限額管理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在法定專項債務限額內,試點發行項目收益專項債券,既與現行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預算管理政策高度銜接,又在規模管理、項目要求、發行方式、信息披露方面具有鮮明的特點。
一是債券規模。嚴格執行法定限額管理,各地試點分類發行項目收益專項債券的規模,應當在國務院批準的本地區專項債務限額內統籌安排,包括當年新增專項債務限額、上年末專項債務余額低于限額的部分。
二是債券項目。分類發行項目收益專項債券籌集資金建設的項目,應當能夠產生持續穩定、反映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的現金流,且現金流應當能夠覆蓋專項債券還本付息。
三是債券發行。項目收益專項債券嚴格對應項目發行,可以對應單一項目發行,也可以對應同一地區多個項目集合發行,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四是信息披露。地方政府應當及時披露項目收益專項債券及其項目信息,包括專項債券對應的項目概況、項目預期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專項債券規模和期限、發行計劃安排、還本付息等信息,以及項目進度、專項債券資金使用情況等信息。
五是償債責任。項目收益專項債券對應的項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應當按照項目對應的專項債券余額統籌安排資金,專門用于償還到期債券本金,不得通過其他項目對應的項目收益償還到期債券本金。
動態監測專項債對應資產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項目收益專項債券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如土地儲備、政府收費公路等。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些項目形成的對應資產,必須嚴格加強管理,為今后到期專項債務償還提供有力保障。同時,省級財政部門要同步組織建立專項債券對應資產的統計報告制度,實現對專項債券對應資產的動態監測。
此外,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項目單位等加強專項債券項目對應資產管理,嚴禁將專項債券對應的資產用于為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對于如何發行債券,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項目收益專項債券由省級政府發行。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專項債務管理規定,審核確定分類發行項目收益專項債券實施方案和管理辦法,重點明確專項債券對應的項目概況、項目預期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資計劃、年度擬發行專項債券規模和期限、發行計劃安排等事項,組織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評級、資產評估等相關工作。
《通知》還明確了市縣管理責任。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相關專項債務的,依法由省級政府代為分類發行專項債券,轉貸市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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