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是國有經濟的重要力量,肩負著國民經濟的命脈,主要分布于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主要行業和關鍵領域,既要承擔好社會責任,同時也要保持良好經濟效益和商業可持續發展。21世紀初以來,特別是十八大以來,我國中央企業發展取得了很大成績,邁入高質量轉型發展階段。2018年,我國企業在世界500強上榜數量為120家,其中,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就達48家。近些年,央企發展呈現一個明顯特征,金融業務發展較快,金融資產規模較大,在央企經營管理中占據了越來越重要的地位,本文分析加強央企金融資產監管的必要性,并對未來央企金融業務監管提出初步建議。
央企金融業務呈現三大特征
我國央企經營績效保持良好。截至2018年末,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共有96家,在2018年累計實現營業收入29.1萬億元,同比增長10.1%;實現利潤總額1.7萬億元,創歷史最好水平,同比增長16.7%。
我國央企金融業務發展很快,央企金融資產規模增長也較快,除了全國性金融機構持有的金融資產外,國資委監管央企持有的金融資產已成為國有金融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央企金融業務可簡單概括為以下三個特征:
一是參與面廣。央企涉足金融業務數量較多,96家央企有超過70家央企或其成員單位直接或間接控股金融企業,占比超七成之多。
二是金融牌照多。央企涉足金融業務類型多,有銀行、保險、基金、證券、信托、租賃等金融機構,某些個別央企已經實現了金融資質全牌照。
三是利潤率高。央企金融業務產生的利潤,對集團整體利潤貢獻越來越高,是一個明顯趨勢。據悉,某家央企的金融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重達10%,而金融業務利潤貢獻度對總利潤貢獻度則達到20%,處于較高水平。
央企開展金融業務的意義
央企涉足金融業務既有內在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有外部金融環境變化的助推動力,應站在客觀公正立場看待央企金融業務發展較快、資產增長較快等現象。央企參股或者控股銀行、證券、基金、保險和信托等金融機構,積極打造金融板塊,開展金融業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滿足央企產融結合的客觀需要。央企通過適度發展金融相關業務,特別是以滿足自身主業發展所需要為目的的金融業務,更加促進央企主業與金融發揮協同效應,提高央企綜合經營績效。
二是滿足保持央企業績穩定的內在需要。近些年我國積極實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補”,助推經濟高質量轉型發展,央企在經濟下行壓力較大時面臨較大業績增長挑戰,適度發展金融業務所產生的收益,可以幫助央企緩解轉型期間的利潤壓力,保障企業穩增長。
三是提升央企綜合競爭力的實際需要。發展金融板塊,積極配合支持央企主業發展,有助于提升央企主業的國際競爭力,特別是創建世界一流企業的國有企業改革進程中,優質的金融板塊也會成為央企的重要國際競爭力,成為開拓國際市場的重器。
加強央企金融業務監管的必要性
央企做大做優做強離不開外部金融機構的有力支持,同樣也需要內部高效專業金融服務輔助。央企金融業務有外部金融機構無法替代的特殊價值和作用。但開展金融業務又是一把“雙刃劍”,做不好反而會拖累央企主業發展,隨著央企普遍開展金融業務,有必要進一步加強監管,規避以下風險:
一是規避加劇金融“脫實向虛”的風險。央企憑借自身較高信用等級,從銀行機構或者其他途徑輕松獲取相對較低成本資金,并非用于主業或者支持主業發展,而去開展金融業務,例如以委托貸款形式發放給其他經濟實體,成為資金中介,賺取利差,不僅拉長了資金鏈條,增加了社會融資成本,如此長期空轉,與央企主業背離,更加劇了金融“脫實向虛”問題。
二是規避誘發金融風險和經營風險。據不完全統計,超過半數的央企把金融投資或服務列入業務板塊,有的甚至是主要業務板塊。在我國以機構監管為主的金融監管模式下,央企金融業務受到的監管強度相對較低,處于監管薄弱地帶。一旦央企金融資產規模增長過快,風控措施跟進不及時不到位,容易發生金融風險,進而對央企整體經營產生負面影響,演變成央企的經營風險。
初步建議:不搞“一刀切” 不要“一把抓” 不能“一條龍”
做好央企金融業務監管非常重要。平衡好利用金融業務助力央企主業發展與防范金融風險是一項重要課題。要堅持“興其利,除其弊”,需國資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相關監管部門以及央企自身共同努力實現。在加強央企金融業務監管過程中有如下建議:
一是不搞“一刀切”,要循序漸進。加強央企金融業務發展監管,務必會出臺新舉措新要求,但要循序漸進,給予央企一定過渡期,或者緩沖地帶,避免因為“一刀切”對央企金融板塊、甚至央企主業人為造成較大沖擊,導致央企經營業績出現較大起伏,則得不償失。要盡量避免對央企金融業務進行大開大合式的“強監管”,要充分尊重歷史沿革,重點考慮央企發展現實需要,主動量身定制監管規則要求,留夠必要調整期,助力央企金融業務高質量轉型。
二是不要“一把抓”,要理清主次。央企金融業務監管工作要分清主次,統籌考慮,加強監管不是為了防風險而防風險,而是保障央企金融業務健康發展,尊重金融業務對央企發展重要作用和價值的客觀事實。要從央企主營業務特征及需要出發,針對所開展不同類型金融業務區別對待,從監管角度考慮如何實現央企金融業務既能在一定范圍內健康可持續發展,促進央企產融結合,又能確保央企主業不偏離。要摸清家底,明晰責任,對于完全市場化或者市場化程度非常高的央企金融業務,要接受市場統一監管;對于半市場化的央企金融業務,要將金融監管與央企監管科學結合,將自營業務與市場業務嚴格區分,杜絕監管套利;對于僅服務央企內部成員單位的金融業務,要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減低財務成本為主。
三是不能“一條龍”,要加強風控。央企開展金融業務,往往傾向持有或者控制多個金融牌照或者全牌照,能夠最大限度滿足央企全部的金融需要,提供“一條龍”服務,雖然表面上是將央企衍生出來的金融業務大部分收益留在央企體系內,但相應的金融風險卻也沒有轉移出去,長期來看并不利于央企健康發展以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風險是金融主要基本功能之一,監管規則對央企開展金融業務類型也應有保有壓,主要是服務央企主業經營模式需要,而非實現金融多元化以提升金融板塊利潤貢獻度為目標。
綜上,央企是共和國的脊梁,經營效率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影響力和帶動力,要正確定位央企金融業務,有計劃有步驟科學地加強央企金融業務監管,及時填補監管空白或強化監管薄弱環節,消除監管套利,加強央企內部乃至央企間的金融服務平臺和資源整合,明顯提升央企綜合實力和核心競爭力,積極助力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國際貨幣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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