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發布《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準入決定》),中國人民銀行隨即印發《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金控辦法》)。《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補齊了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制度短板,有助于依法依規開展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和持續監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
作為一種企業組織創新,金融控股公司近年來在我國發展迅速。我國一些大型金融機構如大型商業銀行開展綜合經營,獲取多張金融牌照,形成金融集團;部分非金融企業或自然人控股多家多類金融機構,成為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是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深度融合的產物,總體上可以較好地實現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效應,金融控股公司多元化的業務結構也有助于更好地抵御風險。但近年來,我國金融控股公司運行存在不少問題,尤其是一些非金融企業和自然人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團,盲目進入金融業,甚至將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
早在2002年,國務院就批準了中信集團、中國光大集團、中國平安集團為綜合金融控股集團試點。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之后,我國金融業綜合經營和產融結合發展進入規范發展新階段。但由于缺乏相應的監管制度,對非金融企業和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監管空白,其風險不斷累積和暴露,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務院發布《準入決定》,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并提出明確要求,將市場準入作為防控風險的第一道門檻,并授權央行開展市場準入管理并組織實施監管。
《金控辦法》首先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清晰的界定。根據《金控辦法》,“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控制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的公司,其實際控制人為非金融企業或自然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機構共同構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為“金融控股集團”。此次辦法適用于非金融企業和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公司。
其次,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準入要求。一是明確準入門檻,投資控股兩類或兩類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且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集團,應向央行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二是明確資本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實繳注冊資本額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且不低于所控股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總和的50%,應以合法自有資金投資,資金來源應真實可靠。同時,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不得濫用實質控制權,不得將控股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
另外,辦法還規范金融控股公司股東和股權管理,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強化風險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統一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完善風險“防火墻”制度,包括金融控股公司與其所控股機構之間、其所控股機構之間的風險隔離制度,特別是在金融板塊和實業板塊之間進行有效隔離。
總的來看,《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的公布和實施,是加強監管和規范發展金融控股公司的重要一步,有助于補齊監管短板、減少監管套利、防范金融風險,有助于更好地為實體經濟服務,具有重大意義。當然,為了更好地落實《金控辦法》,下一步制定相應細則,對并表、資本、關聯交易等方面給出更明確的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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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越來越多的城市開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進城市更新,但仍然存在資金短缺、政策標準缺失、形象工程屢禁不止等瓶頸,亟須通過改革創新實現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