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以下簡稱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這部針對地區發展的高位階法律,標志著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從頂層設計進入全面施工的新階段,為海南加快對標國際最高水平開放形態提供了法治保障。
以對標全球最高水平開放為綱。在海南建設自由貿易港,是為了充分利用海南的獨特優勢,發揮特殊作用,即“實施全面深化改革和試驗最高水平開放”,對標國際最高水平開放形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以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為重點,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制度的“四梁八柱”進行了立法規定。這些制度著眼于對標最高水平開放形態,保障海南“境內關外”的法律地位。比如,在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方面,除國家實行準入管理的領域外,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全面放開投資準入,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再比如,全島封關運作、簡并稅制后,海南自由貿易港對進口征稅商品實行目錄管理,目錄之外的貨物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免征進口關稅。這就意味著海南實行零關稅,征稅商品實行負面清單管理。
以推動制度集成創新為核心。自由貿易港制度體系涉及方方面面,是一整套制度集成創新。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共57條,包括總則、貿易自由便利、投資自由便利、財政稅收制度、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與人才支撐、綜合措施、附則等,涉及貿易、投資、財稅、生態、產業、人才、要素等方面的制度創新。這些制度創新不是單項創新,而是在自由貿易港建設大局下的制度集成創新,各制度間相互促進、相互支持。比如,為了推進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明確提出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經批準的金融機構可以通過指定賬戶或者在特定區域經營離岸金融業務,這就為自貿港金融創新預留了制度空間。
以構建自貿港法治體系為主體。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律法規體系中,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起的是基本法的作用,具有統領性質。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需要一系列的法律建設,更多法律需要根據自由貿易港建設的實際需要加快制定。為此,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授予海南更大的立法權限,由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所需要的法律法規。這使得海南可以結合自貿港建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結合國際最新的經貿規劃變化和全球開放的最新動態,對貿易、投資等相關管理活動制定法規或者作出變通規定,由此極大提升海南的靈活性。
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正式出臺,標志著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頂層設計的基本完成。下一步,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進入“全面施工期”,需要解放思想、敢闖敢試、大膽創新,全面對標國際最高水平開放形態,全力推動制度集成創新,全速構建高水平開放的法治體系,加快實現一系列重大改革與開放舉措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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