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21世紀經濟報道、南方財經法律研究院、深圳市招商平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主辦,中國仲裁法學會研究會金融仲裁專業委員會支持的“電票業務發展及失權風險研討會”在北京舉辦。在此次會議上,多位業內專業人士就電子票據業務發展進行探討,希望通過交流、理解并把握票據法的基本原則,推動各方公允解決票據爭議,以維護正常金融秩序,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近兩三年來,隨著電子票據業務迅猛發展以及替代紙票帶來的業務模式變化,使業界在實踐中遇到了不少新矛盾和新問題。據記者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自1996年實施,其不僅規范了票據業務發展,也為票據爭議依法解決奠定了基礎。與此同時,2009年,人民銀行發布《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2016年上海票交所成立并迅速建立了電子商業匯票系統(ECDS),而在此過程中,法院在諸多票據爭議判決中并沒有將《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中相關規范納入視野。
“部分法院對電子票據業務爭議法律適用、訴訟時效、線下追索權是否受到法律保護產生不同認識,尤其是對《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法律效力認識存在較大差異,甚至存在錯誤的認識,這些問題都值得高度關注。”南方財經法律研究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兼首席研究員、中國銀行業協會原首席法律顧問卜祥瑞表示。
北京初亭律師事務所主任郭香龍說:“我在代理電票糾紛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有個問題在司法界爭議比較大,甚至裁判意見截然相反,那就是電票線下追索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這一問題。”他表示,根據其對電票線下追索爭議類案的檢索研究發現,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不管是肯定還是否定電票線下追索法律效力的意見,都有其自身的論述理由。
深圳市招商平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吳亮也提出了疑問:“在電票線上和線下的追索過程當中,如果產生沖突或者產生矛盾,應該怎么去界定?到底是線上追索可以取代線下,還是線下追索可以取代線上?線上和線下,這兩者究竟是形式的不同,還是本質的不同?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能否取代票據法等法律或者對后者進行解釋?”
對此,卜祥瑞認為,涉及電子商業匯票爭議,必須在法治的語境下解決或者裁判。支持票據行業規范性發展,仍然是金融監管和司法機關的重要價值取向。
卜祥瑞認為,金融監管機構應適應電子票據發展的客觀需要,及時修訂監管政策及規制,為票據業務良性發展創造政策環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應當充分考量金融業及票據行業發展的趨勢與特點,通過司法解釋、司法政策來鞏固票據業務發展的成果,促進票據行業規范發展。
中國社會科學院教授陳甦也認為,電子票據業務發展需創新相關規則。由于對票據制度的運行機制掌握不深刻,票據運行規則與管理規則存在混淆,制度創新過程中也可能伴隨問題。因此需要統一電子票據的相關規則,提高線上線下的轉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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