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案再次引發市場對獨立董事制度的熱烈討論。”“不少上市公司對風險因素披露‘隔靴搔癢’,蜻蜓點水。”“外部監管如果設置合理可能比內部治理更管用。”……近日,在“中國公司治理50人論壇第二屆主題論壇暨第十五屆中國公司治理論壇——中國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研討會”上,近80位線上線下專家頭腦風暴,語露鋒芒,為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實現高質量發展支招獻策。
2020年3月新的《證券法》正式施行,同年10月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明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將是今后一段時期內我國資本市場重要工作。與會專家認為,企業在經濟社會中具有核心的資源配置功能,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是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關鍵和核心,提高上市公司治理質量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政府和企業共同努力。專家建議,公司內部治理與外部治理體系應同時加強,“兩種治理”相互補位,增強監管的穿透性,增加企業的違法成本。
獨董制度有效性不足
康美藥業獨立董事遭重判,引發市場對于獨董制度的大討論。與會專家指出,目前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不足,一些獨立董事既不“獨”也不“懂”,偶爾來開開會,簽簽字,拿一份薪水就了事,“花瓶董事”問題嚴重。
“造成獨董制度有效性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機制,其中獨董產生機制就亟待改善,獨立董事的產生和選拔由董事會確定,但上市公司中絕大多數是大股東控制董事會,所以,獨董最終往往只能聽命于大股東,很難發揮自己應有的功能。這也暴露出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本質問題。”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院長、獨立董事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劉紀鵬直言不諱地說。
“上市公司邀請的外部董事多是各路專家大咖,但他們很多不是行業專家,對于行業的發展趨勢、決策依據、行業競爭對手的行為邏輯并不了解,無法參與公司決策。公司董事會建設要加強對外部董事的培訓培養,使他們成為掌握行業知識的董事會成員,以便更好地為公司做決策。”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董事長傅成玉指出。
據記者粗略統計,“康美案”一審判決后一個月內,截至12月12日,A股就有包括寶鷹股份、ST榮華、山大地緯、金雷股份、京藍科技等在內的超60股獨董辭職。
曾擔任過包括中航資本、華能國際、國電電力在內等十數家公司的獨董,如今還兼任4家上市公司獨董的劉紀鵬認為,“此次康美藥業案從治理結構上懲罰了獨董瀆職或者權責沒到位,讓A股其他獨董感受到了危機感,但股權結構的失衡即‘一股獨大’的現狀,或是此次很多獨董辭職的原因。”
值得一提的是,證監會日前表示,已組織專門力量對獨立董事制度進行研究,進一步明晰獨立董事權責邊界,加強履職保障、完善責任機制,支持和督促獨立董事切實履行誠信勤勉義務。
“近年來上市公司治理中出現的財務造假、違規信披問題,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董事會層面的制度不健全、程序不到位、管理不規范,董事會獨立性缺失,沒能很好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而造成的。”傅成玉指出。
風險信息披露應加強
IPO全面注冊制漸行漸近,而注冊制以信息披露為核心,要求信息披露具備準確性、完整性、充分性和真實性。但目前上市公司在強制性信息披露方面時有觸碰“紅線”,曝出信披違規事件,且“能不說就不說”的現象比較普遍。“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四個維度中,風險控制披露不太理想,需要引起關注。”北京師范大學公司治理與企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華指出。
12月9日,中潤資源就因在2016年7月11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間多次重大債務逾期不披露,收到證監會開具的預罰單。
8月4日,因業績預告信息披露不準確、風險提示不充分,ST榮華及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劉永、時任財務總監李清華、時任獨立董事兼審計委員會召集人馬洪維、時任董事會秘書辛永清被上交所監管警示。
與會專家稱,有些公司對風險信息不披露或披露不及時,還有很多上市公司在招股書或日常公告中對風險因素披露“隔靴搔癢”,蜻蜓點水,互相抄襲以應付檢查,很少能把自己的風險因素揭示充分的。這樣對投資者來說就存在信息不對稱,會產生誤導,甚至將導致投資者損失。
事實上,風險披露已日益納入監管關注重點。今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并實施,大幅提高上市公司欺詐發行、信披造假,或應當披露的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等行為的犯罪刑罰力度。
今年國資委也首次要求央企上市公司全部舉辦業績說明會,證監會也鼓勵更多的上市公司召開高質量的業績說明會,以業績說明會作為提升投資者關系管理水平的紐帶。
企業家獨立性低激勵機制待完善
“通過對上市公司評估發現,企業家(指總經理)能力指數一直偏低,反映著中國企業總經理的獨立性仍很低,其潛能難以得到發揮。并且高管薪酬增長與公司績效增長沒有一致性。”高明華指出。
高明華認為,企業家能力處于低水平的原因在于:一是由于經理人市場不健全,以及董事會不能獨立選聘總經理,從而難以選擇到更有能力的總經理;二是現有激勵和約束制度,以及總經理的附屬地位或非獨立性(授權不足),使得總經理的潛能難以充分發揮出來。
根據高明華的研究,從高管薪酬指數(激勵力度)看,國有控股公司和非國有控股公司高管薪酬指數自2017起連續三年下降。
多位與會專家認為,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在約束機制即加大違法違規成本方面進步很大,但不管是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賠償,總體仍然偏軟。激勵方面做得更不夠,特別是對上市公司經理班子的激勵有待完善。只有出臺有效地激勵機制才能夠盡量避免經營者的道德風險,更好地發揮其積極性,減少經營者的短期化行為,從而促進公司的長遠發展。
提高上市公司治理質量是系統工程
與會專家認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質量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政府和企業共同努力。中國上市公司治理問題沒有對執行者的有效監督就是一句空話,公司治理內部要完善,更重要的是外部治理體系要健全。
“違法違規成本太低,是導致不少公司治理失效,特別是在保護中小投資者和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方面無效的重要原因。”國務院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原監事會主席季曉南認為,“外部監管包括資本市場用腳投票的監督作用,如果設置合理并充分發揮作用,在促進企業合規經營方面可能比內部治理更為有效”。
“對于政府來說,需要通過完善公司治理相關法律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一方面增加企業違規成本,另一方面使監管機構的監管有法可依。”高明華表示,目前政府對于上市公司偏重于行政監管,缺少有威懾力的法律,比如我們缺少專門的內幕交易處罰法、反欺詐法等程序法。既有法律也有待于完善,企業能鉆的“空子”較多,需要堵上這些“空子”。
在IPO注冊制不斷深入推進的情況下,加強信息披露就是一項十分迫切的工作。高明華認為,“要不斷強化‘能說都要說’的先進意識,消除‘能不說就不說’的陳舊觀念,而這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設,要不斷增強法律的威懾力,極大地增加信息披露違規和欺詐的成本。”
對于獨董制度有效性不足的問題,劉紀鵬認為,“獨立董事產生機制必須解決獨立董事要有個‘家’的問題。”他建議,成立中國獨立董事公會,公會有兩個職能,一是行業協會的職能,制定行業標準和薪酬標準,是獨立董事自律性組織。二是有保護的功能,要讓獨立董事有個“家”,保護獨立董事能夠與制約的對象抗衡,能夠與“內部人”和大股東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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