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政府工作報告將防范化解重大風險作為2022年重要任務之一,要求加強風險預警、防控機制和能力建設,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發揮存款保險制度和行業保障基金的作用,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風險隱患。
黨的十九大提出要堅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以來,我國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取得實質性進展,重點領域風險持續得到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上升勢頭得到遏制。銀保監會的相關數據表明,從2017年到2021年,五年拆解高風險影子銀行25萬億元,處置不良資產約12萬億元。P2P網貸機構全部停止運營,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狀況趨于改善,房地產泡沫化金融化勢頭得到根本扭轉,一批高風險企業和違法違規金融機構得到有序處置。
考慮到我國面臨的復雜嚴峻形勢和諸多風險挑戰,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任務依然艱巨。尤其是隨著經濟和金融的發展,金融產品交易結構更加復雜,金融機構間聯系更加緊密,金融風險不僅更隱蔽,而且傳染性、破壞性更強,在不同機構、行業、市場之間鏈式傳導的可能性更大。金融風險也在金融領域和實體領域交互傳導。在此背景下,織牢金融安全網維護金融安全,關系到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具有戰略性、根本性的意義。
在金融風險防范化解中,經過多年的探索實踐,我國逐步建立了相應的處置體制和機制。設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建立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機制,通過微觀審慎監管和宏觀審慎管理,管理和引導金融安全與穩定發展。與此同時,建立了存款保險基金、保險保障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信托業保障基金等制度,在金融細分領域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中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但是,金融監管并不能完全防止金融機構倒閉。在我國金融機構日益復雜多元,金融風險關聯性日益增加,風險防范壓力較大的情況下,過于依賴政府公共機構或者基于行業自身的風險補償機制,已難以適應我國金融發展和風險防范處置的現實需要。因此,需要著眼長遠從頂層設計上對金融安全進行前瞻性安排,健全風險處置機制,從而實現在金融機構風險暴露或者陷入財務困境時,能夠通過市場化、法制化的方式予以處置。
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著眼于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和整體金融市場安全,涵蓋更廣范圍的金融風險防范化解,不僅有助于進一步拓寬金融風險處置資金來源,為系統性金融風險應對提供資金支持,而且有助于壓實金融風險處置主體責任,推動金融風險快速處置的同時降低處置成本,實現金融風險防范化解的市場化。從國際上看,美國、歐盟、英國均建立起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或專門的市場化風險處置機制,對特定金融機構進行處置救助,或用于應對重大金融風險事件。
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設立需要根據現實和需要選擇合理的模式,科學合理界定金融穩定風險范圍,明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功能和使用,以制度化方式應對金融風險。同時,依靠多方力量籌集資金,豐富風險處置資金來源,如政府和市場機構共同出資,對市場主體可根據資產規模、風險等確定不同的繳費比例。
總之,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需要壓實地方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積極采用市場化方式。我國首次提出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進一步凸顯了金融穩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性,也體現了當前環境下對金融穩定的更高要求。這一舉措是建立健全市場化、法制化風險防范化解機制的進一步探索,勢必有助于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維護金融系統和經濟社會大局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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