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打著“私募基金”的旗號從事非法集資活動,通過承諾高額回報、虛構或夸大投資項目等手段,騙取投資者資金,嚴重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經濟發展。
具體來看,私募基金具有以下特點。一是私募基金姓“私”。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二是私募基金要登記備案。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但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三是私募基金非“債”。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資者承諾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私募基金往往不具有固定收益證券之特點。
四是私募投資重“匹配”。私募基金投資確立了合格投資者制度,從資產規模或收入水平、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單筆最低認購金額三個方面規定了適度的合格投資者標準。同時,監管制度要求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并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選擇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要求投資者如實填寫風險調查問卷,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要求投資者確保委托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五是私募運作要“透明”。制定并簽訂基金合同,充分揭示投資風險;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安排基金托管事項,如不進行托管,應當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堅持專業化管理、建立防范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制度;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信息。
業內指出,私募基金屬于正常的金融投資方式,而以“偽私募”實施的非法集資則屬于嚴重的刑事犯罪,二者之間有本質差別。
“偽私募”常見有六大套路。套路一,公開募集。私募基金不得公開募集,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而“偽私募”存在違規宣傳,不談風險,未嚴格執行合格投資者標準,向不具有風險識別能力的投資者推薦產品。他們會通過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短信、微信、博客、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套路二,保本保息。“偽私募”往往虛構或夸大投資項目,以投資標的大股東個人擔保、投資標的關聯機構擔保等方式,向投資者承諾保本、給予固定收益、定期付息等。
套路三,名基實貸。“偽私募”沒有主動的風險管理,而是約定由基金管理人關聯方、投資標的大股東或關聯方溢價回購,從而達到變相從事放貸業務的目的。如果一只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這只私募基金很可能就是“偽私募”產品。這種產品既不能有效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而且還存在挪用或者侵占募集資金的情形,涉嫌欺詐。
套路四,未到協會備案。以私募基金名義宣傳、募集,但并未到基金業協會辦理產品備案手續。
套路五,沒有資金門檻限制。私募基金有較高的資金限制。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這些投資者一般面對的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偽私募”一般不會對投資者設置如此高的資金投入限制。
套路六,人數限定不嚴。按照相關規定,私募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投資人數有著嚴格的限制: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數應當受“公司法”及“合伙企業法”的約束而不得超過50人,而對于“契約型”私募基金而言,“非公開募集資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也就是說,“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最多不超過200人;超過人數限制的,都很可能是“偽私募”。
專家提示,在選擇私募基金時,務必要提高警惕,謹慎判斷,辨別真偽私募基金,避免落入非法集資陷阱。
(本欄目由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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